洛宁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洛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查和受理各类申诉案件,审判各类再审案件,处理涉诉信访。
(三)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执行事项及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
(五)管理、使用本院的司法警察力量,保证机关和押解人犯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秩序。
(六)负责本院审判工作的管理监督、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七)负责本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上级法院及县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八)负责本院的内部监督和法官惩戒工作。
(九)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及物资装备。
(十)负责本院司法技术鉴定、通讯、网络信息等技术管理工作。
(十一)全面领导基层人民法庭工作。
(十二)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使用、考核、奖惩等相关工作。
(十三)自觉接受上级法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十四)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
(十五)完成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人民法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各类案件的登记立案;负责管辖权异议,诉前保全、调解、速裁,来信来访等案事项;负责收转、送达诉讼案件相关材料及法律文书;负责对外委托鉴定;对审判、执行活动提供诉讼服务与司法技术保障的其他工作。
2.刑事审判庭
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涉未成年人刑事(综合)及刑事自诉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刑事、未成年审判工作事项。
3.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商事等案件;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项。
4.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并负责对非诉行政执行类案件的审查。审理按法律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案件;办理有关行政、审监、国家赔偿及其他工作事项。
5.执行局
执行局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各类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项。
6.政治部
政治部负责本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上级法院及县主管部门管理全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负责文明创建、老干部、人民陪审员相关工作。
7.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督察室)
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督察室)负责办理各类会议事项;起草院文件、信息;承担文秘(综合材料)、文电、文印、保密、档案等工作;负责院基础设施建设、诉讼费收支及财务等工作;管理、使用本院的司法警察力量,保证机关和押解人犯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秩序。负责本院的内部监督和法官惩戒工作;负责县委、上级法院及院党组、领导交办、督办事项;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
8.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本院审判工作的管理监督、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负责信息化工作。负责审委会事务及其他调研及审判管理工作事项。
人民法院派出法庭:
派出法庭主要受理辖区内的民事案件。
1、城关法庭
管辖范围:城关镇、东宋镇、河底镇、城郊乡、小界乡
2、长水法庭
管辖范围:马店镇、长水乡、罗岭乡、上戈镇、故县镇、底张乡、兴华乡、下峪镇
3、大原法庭
管辖范围:涧口乡、陈吴乡、赵村镇、西山底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