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3-03-28 17:05: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具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有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有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

  5、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

  6、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7、有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8、有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9、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10、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11、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1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13、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14、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必须按照有关法律的诉讼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规则,在法庭上发言要经审判长允许,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中途退庭;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有义务带证人出庭作证。

  4、必须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5、必须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