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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3-03-28 17:17:47


    (1)对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直接起诉的,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责任的,告知当事人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3)对火灾事故赔偿案件未经消防管理部门确定责任的。告知当事人向消防管理部门申清处理。

  (4)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有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发生纠纷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因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拨、机构撤销、合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纠纷,告知原告向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6)因征用土地、落实私房政策等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告知其由主管行政部门处理。     (7)因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

  (8)因体制变动,机构调整引起房地产纠纷,应由人民政府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9)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应由人民政府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10)双方当事人为土地征用费的处理发生争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11)因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12)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原告向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13)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运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14)财产犯罪的受害者向已经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的,不宜提起民事诉讼,应当设法追赃。

  (15)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的,受害人要求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解决。

  (16)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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