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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选举篇

发布时间:2013-03-29 10:09:50


   问:如何保证选举的公正性?

   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规定:(1)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2)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3)选举实行公开计票的方法;(4)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问:对妨碍和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问:如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问:村民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住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问:村务公开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3、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4、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问:村务公开的要求有哪些?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问:如何推选村民小组长?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是:1、收集并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2、向本组村民传达村委会作出的有关决定;3、协助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问:村民委员会成员如何产生?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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