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遭受家暴却被驳回离婚诉求,证据是关键

  发布时间:2018-04-09 17:00:34


【案情回放】

    2003年7月,史某(女)与金某(男)在洛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金某于2013年左右染上酗酒恶习,常常酒后对史某进行殴打。2017年1月,史某因不堪金某的家暴行为而与其分居至今。2017年6月,史某曾向洛宁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金某没有痛改前非,反而变本加厉。2018年1月9日,史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洛宁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史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双方分居时间未满2年,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史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中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包括: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可以看出,史某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提出的“感情破裂”理由是正当的,但为何法院驳回了史某的诉讼请求呢?

在司法实践中,最终经法院认定构成家暴并判决离婚的案件少之又少,其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

为此,法官提醒广大妇女,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遭遇家暴情况时,务必注意保留下列证据:报警后警方的处理意见、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调查笔录、伤者的伤情经过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报告,事发过程的录音、录像,无利害关系人所做的证人证言,以及事发后双方就事件处理的书面协议书等。此外,为了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受害人在提出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责任编辑:d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