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出生于1998年的小飞,性格倔强,讲“义气”,其父母因工作原因长期对其疏于管教,辍学后他便常常在外“游荡”交友。2015年10月,小飞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且其尿检结果呈冰毒阳性,属于吸食毒品成瘾严重。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小飞在马某(另案处理)的唆使下,帮助其贩卖毒品近10次,2015年10月,马某再次指使小飞向胡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存入1300元用于购买毒品。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飞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多次帮助他人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被告人小飞在贩毒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可从轻处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小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当下,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日益严重,这既有家庭和社会教育缺失的原因,更重要则是因为青少年抵制毒品侵袭的心理防线薄弱,加之对毒品的危害性和吸毒的违法性缺乏认识,容易受到毒品的侵袭,在利益诱惑或他人控制下,有些青少年不仅吸食毒品,甚至还加入毒品犯罪团伙,让自己身陷囹圄。因此,遏制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更应该从源头入手,加强法治教育和禁毒宣传,强化家庭和学校在预防毒品犯罪中的教育作用,净化与培育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