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不畏“栉风沐雨” 唯叹“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18-07-16 09:49:29


    2018年,随着执行攻坚战态势日趋白热化,洛宁法院举全院执行力量,重拳打击“老赖”毫不手软,用实际行动践行着“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严承诺。然而,在执行攻坚的征途中,执行干警不怕栉风沐雨、敢于披荆斩棘,却唯独对某类案件深感有心无力,那便是“执行不能”。

    家境窘迫的被执行人 身患偏瘫

    2018年5月,执行干警第四次驱车前往被执行人孔某甲家中,偏瘫的孔某甲像往常一样说了一句:“来了?坐吧!”便不再言语。3名执行干警的到来使得原本就狭小逼仄的出租房更加拥挤,魏利军坐在孔某的床上,轻声问:“总拖着也不是个事啊,您看还有没有别的办法?”回应魏利军的,是孔某无力地摆了摆手后苦涩的面孔。

    原来,2013年,孔某甲从孔某乙处借款4万元。2016年3月,孔某甲突发脑溢血导致偏瘫,医疗费不仅掏空了家底,也使他失去了经济来源。生怕4万块钱化为泡影的孔某乙前去讨要欠款,孔某甲及其儿子东挪西凑偿还了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借到孔某乙贰万元整(20000元)。”其后,几经讨要无果的孔某乙向洛宁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孔某甲偿还孔某乙借款2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因孔某甲怠于赔偿,孔某乙向洛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实地和网络查询,均未发现孔某甲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执行干警在调查中发现,偏瘫的孔某甲及其老伴儿带着年仅5岁的小孙子住在出租屋中,唯一的经济来源是儿子在外务工挣的钱,但这连供全家4口人正常开销都不够,更别提还债了。

    最终,经过执行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案件实际释法析理,使孔某乙理解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该案终止了本次执行程序。

    身负巨债的“奇女子” 人间蒸发

    2012年至2014年间,年纪轻轻的张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从不同人手中借款共逾百万元,并均许以厚利。2015年,以张某为被告人的数起案件涌向法院,但此时张某已经不知所踪,经洛宁法院公告传唤后均未到庭。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立即启动了对张某的财产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结果发现其在银行、证券、不动产、机动车、工商登记等领域的财产,合计起来也就几十元。不气馁的执行干警多次寻找张某下落,但张某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无论是家人、邻居、朋友、合伙人都不知其踪迹,甚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后的多方限制也未能“逼”其现身。

    就在执行干警一筹莫展之际,一位申请执行人来电称张某有一处房产,干警们立即出动前往核查,却碰到张某父亲提供多份证据证明,房产是张某父亲名下的长期居住住所,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洛宁法院对以张某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表示,一些案件存在被执行人死亡或者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却无法执行到位,这种“执行不能”的现象不等同于法院不作为、难作为,它是当事人民事行为本身蕴含的交易风险,也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律风险。执行法官提醒大家:在对外借款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了解清楚对方的资信情况,以避免出现发生纠纷后损失难以挽回。

    当然,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并不会从此束之高阁,而是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每隔一段时间就通过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果条件具备,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会恢复执行。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宣教科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