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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法院发出邀请,“执行不能”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19-05-14 09:04:14


   为帮助申请执行人加深对执行工作及“执行不能”的认识,4月29日,洛宁法院特开展“申请人见证执行”专项活动,主动邀请申请执行人全程见证、监督执行工作。活动中,在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的指挥带领下,执行法官及申请人兵分几路,奔赴洛宁县城关镇、底张乡、赵村、孟津县等开展执行工作。

01 寻找被执行人

   原告代某诉被告郭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洛宁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于2018年11月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法院判决:被告郭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代某挖掘机劳务费和拖车费共计5000元。

   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相继采取了传统调查、网络查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却始终没能见到被执行人郭某的人影。

  “你好,请问您知道竹合板厂郭某某吗?”、“您好,您知道竹合板厂有几个家属院吗?之前的职工都搬到哪些地方了?”这是见证执行活动中法官问的最多的话。

   当天,执行干警带领申请人前往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的洛宁县城关镇,向附近热心群众打听、询问,步履匆匆一个多小时,依旧没有得到被执行人郭某的消息。最后,在申请人的见证下,执行干警只能在附近张贴公告。

   “以前你们总说找不到人,总以为你们不用心,这次和你们一块到附近问了这么多人,跑了这么多路,终于知道你们确实是不容易,工作真的不好干,辛苦你们了。”询问完后,申请人对刘法官如是说。


02 请理解我们说“不能”

   申请人刘某于2013年11月与洛阳碧水源公司签订了《香草猪养殖收购合作合同书》,截至2014年3月,该公司已欠刘某仔猪款38000余元,在刘某多次讨要的情况下,碧水源公司又与刘某写下一份承诺书,承诺45日内付清仔猪款,如若不能履行,按月利率3分支付利息。2014年7月,刘某再次向碧水源公司供应猪仔95696元,前后共计133736元。2015年8月,碧水源公司以现金及生猪抵账的方式,偿还原告61460元,而下欠的72276元贷款,刘某多次讨要一直未还。无奈之下,刘某将碧水源公司诉至洛宁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贷款72276元并承担标准计算的债务利息。

   案件转入执行上后,执行法官多次到碧水源公司原在底张乡大阳村的猪场进行调查了解,最终了解到,该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其法定代表人、控股人均不知所踪。

   当天,执行法官带领申请人到大阳村猪场后,实地了解到猪场为碧水源公司租用,并且因该公司未履行租用 合同,猪场所有人张某已于2017年登报解除与该公司的租用关系。后申请人又与执行法官一同前往大阳村村委,向村干部们进行详细咨询,确定碧水源公司曾占用的猪场确实为租用张某的场地,并且村里已无任何属于碧水源公司的财产。

    执行法官陈法官表示:“我们执行不仅要听当事人说,还要亲自去现场核实情况,告诉申请人案件执行不能难免会得不到理解,这次我们带着申请人来现场见证,既消除了他们对案件执行工作的疑虑,也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公平性。”

   截至当天下午三点,此次洛宁法院集中行动共到达孟津县、洛宁县底张乡、赵村等5个地方,执行案件5起,邀请6名申请人见证参与执行。

    石红民局长表示,见证执行活动既帮助申请人理解执行工作的艰辛,又扩大宣传,促进社会各界对“执行不能”的认知。洛宁法院以后将加强此类活动的策划开展,把邀请见证执行工作常态化,助推执行工作取得更加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王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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