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参加河南代表团的重要讲话,紧紧围绕建设“实力洛宁”总目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洛宁县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意见》全文分文六个部分,共30条,对于人民法院如何服务和保障现代农业发展、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文明和谐平安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作出了规定。
主要内容
一、主动服务乡村产业振兴,依法保障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村综合改革。
认真做好新形势下涉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农业土地承包和转包、租赁等流转纠纷,农村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案件,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秩序。
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农需产品、销售假冒农产品等犯罪。
依法惩治涉及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使用印发的物流、仓储、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违法犯罪。加大对虚假商业宣传、破坏电子交易规则失信行为的制裁力度。
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
依法规范涉农金融行为。
依法保护新型农业经营方式。
依法审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依法妥善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地征收征用、乡村规划建设、农村经济管理、户籍管理、居住证办理等涉农行政案件。
二、主动服务乡村人才振兴,依法保障城乡融合发展。
妥善审理涉及农村人才培育引进的矛盾纠纷。
依法保护人才、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和商品服务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地区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纠纷案件。
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法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主动服务乡村文化振兴,依法保障乡村社会文明建设。
通过司法裁判行为,大力弘扬社会美德,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
依法妥善处理相邻权纠纷、侵权损害赔偿、农村建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恋彩礼纠纷等乡村邻里纠纷案件。坚持调解化解和教育惩戒并重。
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妥善审理婚姻、继承、抚养、赡养等家事案件。通过司法审判引导农村摒弃收取高额彩礼、干预婚姻自由、不赡养老人等不良风气,依法运用“人身保护令”防范家庭暴力。
坚持实质化解行政争议,通过司法审判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在农村公共事务管理、公共文化建设、移风易俗行为中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审理涉村委会案件。
加大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力度。
依法严惩农村地区的文物犯罪。
四、主动服务乡村生态振兴,为推进乡村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引导树立良好的环境保护理念。
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促进环境行政执法法治化、规范化。
依法妥善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其他新型环境资源案件。
依法妥善审理污染乡村环境、破坏乡村生态刑事案件。
五、主动服务乡村组织振兴,借力“枫桥经验”促进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建设。
依法惩治危害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依法妥善审理破坏农村社会秩序、扰乱农业市场秩序、危害农村投资融资环境、妨碍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刑事案件。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增强农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依法保障脱贫攻坚战。
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依法审理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分配纠纷案件。
依法惩治侵害农民权益犯罪。积极探索老人、妇女、儿童司法保护与行政、家庭、学校、社会保护衔接机制。
健全符合乡村振兴发展需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参与完善乡村法律公共服务体系,形成乡村法治建设合力。
六、坚持司法为民服务宗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
加强巡回审判和人民法庭建设工作,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