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刘向楚的遭遇,记者采访了长沙一县级法院研究室主任,对方告诉记者,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提供不了被告身份证号码,法院立案系统就无法录入,出不了案号。
“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按照我的理解,这个规定应该包含了防止个人滥用诉权的考量。但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这个规定就具体化为,法院立案时,需要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倪洪涛说。
遗憾的是,这极容易导致“刘向楚式困境”:由于无法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法院无法立案,想打的官司根本打不了。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曾文文分析,实际上,刘向楚有邹垠慧的姓名和银行账号,理论上来说就可以锁定唯一的人,具有可识别性,一个银行账户就对应着一个人。从这个意义来说,在这起民事纠纷中,应该是有“明确的被告”的。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告诉记者,刘向楚的遭遇并不少见。在一些民商事纠纷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不掌握对方身份证号码导致无法立案的情况,最后要么官司打不成,,或者当事人和律师在法律途径之外想别的办法。
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刘向楚的遭遇折射了一些基层司法痛点:一是民事立案的制度设计还存在缺陷,导致立案登记制带来的“司法便民效应”打了折扣;二是一些基层部门犯了教条主义错误,适用法律比较僵化,没能真正急群众之所急。
实际上,这个问题在其他省市也引发了司法界关注,一些基层法院还从实际出发,针对性地推出了解决举措。
“原告需多次到户政部门查询相关信息,在法院与公安机关来回奔波。这道‘信息壁垒’不仅增加当事人诉累,加大法官工作量,同时也带来了廉政风险。”河南洛宁县法院院长李海雅说。
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以来,洛宁县法院已受理的5881起案件中,有2116起案件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自然人)准确身份信息而影响立案,占全部案件的36.1%。
针对这一问题,洛宁县法院经多方协调,同当地公安部门对接,于今年6月建立了被告(自然人)信息“点对点即时查询”机制。
具体来说就是,法院建立专线,与公安户政大厅对接。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如需查询被告身份信息,法院工作人员通过专线发送查询请求,公安户政大厅反馈查询结果。
6月中旬,外地农民工张某为追讨工资,到洛宁县法院提起诉讼,却无法准确提供被告王某的身份信息。
洛宁县法院立案大厅工作人员当即启动查询机制,快速锁定被告信息,经张某辨认无误后,即时立案,并采取保全措施,冻结王某资金账户,为张某兑现胜诉权益提供了司法保障。
此外,还有北京律师界人士表示,在少数地区,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如果不能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但是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法院也能受理相关诉讼。
部分法律界人士建议,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信息壁垒”,有关部门应该加强调研,找准症结“痛点”,完善相关顶层设计,在确保诉权不被滥用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公民诉权。(刘向楚、邹垠慧、陈军为化名)(刘良恒、李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