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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执行化解抚恤金分配纠纷 上门送款助老人安享晚年

发布时间:2019-08-05 09:23:08


案情回放:半路夫妻结良缘 抚恤金分配引纠纷


    洛宁县某乡的范某某今年已74岁高龄,1993年,她与河南省某建设集团职工卫某甲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虽是半路夫妻,且范某身体残疾,但婚后二人一直过着和睦美满的同居生活。2018年3月,卫某甲不幸病逝,生前看病住院期间,卫某甲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卫某乙、卫某丙一直悉心照顾,卫某甲病逝后,两个儿子也尽心操办丧葬事宜。

    按规定洛阳市社保局应该给卫某甲家属发放抚恤金20个月的工资和丧葬费。可在申领抚恤金期间,范某某与卫某乙、卫某丙却发生争执,导致抚恤金无法分割发放。为此,范某某向洛宁法院提起诉讼。

    洛宁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职工死亡抚恤金是职工死后国家社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其直系亲属、配偶或者生前所抚养人的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范某某作为死亡职工的配偶,卫某乙、卫某丙作为死亡职工的儿子,都可以主张分配该抚恤金。范某某年老体弱,且身体残疾可酌情多分,卫某乙、卫某丙相对年轻可酌情少分。死亡丧葬费由卫某乙、卫某丙支付,国家社保部门所发丧葬费应归其二人所有,另外,考虑到范某某在与卫某甲在婚前育有四个子女,现仍健在两个,可对其尽赡养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范某某应分得卫某甲死亡后应发放20个月工资的60%,卫某乙、卫某丙应分得该工资的40%。二、卫某甲死后社保部门给付的丧葬费应归卫某乙、卫某丙所有。


执行经过:辗转多地难执行  巧做工作破瓶颈

    判决生效后,由于双方互不信任,都担心抚恤金发放至卫某甲账户后,持有银行卡的一方会独吞抚恤金,致使抚恤金迟迟无法正常申领。无奈之下,范某某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魏利军在与二位被执行人沟通未果后,决定直接到卫某甲生前工作的建设集团进行协商,该集团表示抚恤金是由洛阳市社保局决定发放的,为此,魏法官又前往市社保局,并向社保局送去《协助执行通知书》,社保局工作人员研究后,表示这是全市第一例协助执行事件,如何操作尚不明确,但社保局并没有将抚恤金分开发放至两个账户(一部分发放至死亡职工银行账户、一部分发放至法院账户)的先例与规定。

    眼看执行陷入瓶颈,魏法官思量再三,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互不信任的心理障碍是症结所在,如果有双方都能信任的第三方出面介入,说不定能换来转机。于是,他决定再次做通双方思想工作,提出了新的解决办法:由法院先掌握该银行卡(不掌握银行密码),待社保局将抚恤金全额发放后,由卫某乙、卫某丙与执行干警共同到银行取回应属范某某的60%抚恤金,其余部分仍交由卫某乙、卫某丙决定分配。至此,终于为该起案件唤得了柳暗花明。


上门送款:执行案款送上门 七旬老人笑开颜



    8月2日,领取执行款后,考虑到范某某身患残疾、行动不便,洛宁法院执行局局长石红民亲自带队赶往范某某家,郑重地将这数额不大,但对七旬老人来讲却至关重要的3万多元交至老人手中。现场,石局长还向范某某家人详细了解老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希望老人保重身体、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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