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你问我答,洛宁法院“答网友问”第四期来啦!

发布时间:2019-08-21 09:10:11


问 题 1


网友“**不二咨询:

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子,法院能不能执行?


法官解答

(解答法官:郭朝武

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根据以下几种情形区分看待:


1. 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宜对其唯一居住房屋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也就是说:即便房产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只要房产设置了抵押,人民法院即可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采取拍卖措施。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予以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唯一住房≠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居住房屋,唯一住房具备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超出“生活所必需”,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1)住房面积超过80平方米,或住房面积虽然不到80平方米、但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住房面积50%以上的;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共同居住的住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且房屋单价高于当地住房均价的50%以上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满足下列情形时,也可被执行: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也就是说:必需的居住房屋并非一定由被执行人所有,也可为租赁房屋。


 5.这里所说的唯一住房,仅限于城镇房屋,农村房屋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小产权房涉及国家政策,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问 题 2

网友“Rick.N”咨询:

对方借高利贷,无力偿还后遭起诉,可否不应诉?


法官解答

(解答法官:张少伟


一定要应诉!一定要应诉!一定要应诉!(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在民事案件审理中,一般被告经传票送达不出庭的,法官可以缺席审判。开庭过程中,法官会全面审查案情,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如果被告不应诉即等于放弃了自己的答辩权利,不利于法官查清事实,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所以如果您借了高利贷,那么要做的是收集好相关证据,并在出庭时主张您的合法诉求。


问 题 3


网友“岁月静好”咨询:

自己没有工作收入,离婚时是否能将孩子判归自己?


法官解答

(解答法官:郭新智

离婚案件审理中,孩子究竟判给谁,需要根据孩子年龄及生活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具体来说,有以下十余种情形: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8、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1、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责任编辑:w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