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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起案件并案调解,洛宁法院高效助力企业解纷

发布时间:2020-04-07 16:16:52


案件起因:

    周某、刘某等六人是某光伏施工队的负责人,该施工队原本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某科技有限公司没钱支付,没办法,只好与该六人签订归属权协议书,确认周某、刘某等六人为该协议所涉6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实际建设者和出资人,并将这6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全部划归周某等六人持有,并保证其持有的唯一性。

    事情到这里并没有结束,之后,周某等六人为了回收资金,与某光伏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收购协议,依据该协议约定,某光伏开发有限公司需要将收购金分三次支付,但在第一笔款项支付后,剩余两笔款项一直迟迟未付,无奈之下,周某、刘某等四人分别将某光伏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洛宁县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

    该案件中四个当事人分别在不同时间到立案庭提交起诉材料。   

    法官查阅卷宗材料发现该四起案件所依据的证据均为与某光伏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光伏扶贫电站收购协议,而四位原告均为该协议的甲方,为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提高诉讼效率,决定对四起案件合并审理

    同时,陈瑾法官第一时间联系某光伏开发有限公司,原来该公司并不是有意想要拖欠这六人款项,只是因为六个电站为共同共有,总价款并未分开来计算,根据协议该六人需提供收购款支付意见后该公司才能打款,但因周某、刘某等六人始终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所以才导致该公司迟迟未将剩余款项支付。

    陈瑾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调解一直从下午三点进行到晚上9点半左右,在法官释法明理、多番协商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光伏开发有限公司需在一周内将所欠180余万元收购款打入合同中甲方六人所指定账户中。 

    为确保案件进程,陈法官对该案件进行回访,在回访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已经履行调解协议,180万如期到账,周某、刘某等六人也均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对调解结果都表示很满意。 

    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安排部署开展以来,洛宁法院不断拓展司法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审判效能,针对系列案件的特殊性进行灵活调节,聚合分案,从零碎分散到批量工作,实现繁简分流、快慢分道,不断提高办案效率,提升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责任编辑: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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