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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庭后丨三十而离?三十而已,三十而立!(1)

发布时间:2020-09-02 16:21:37




三十而离?三十而已,三十而立!



     最近大火的电视剧《三十而已》,讲述了三个30岁女性在这一重要年龄节点遭遇多重压力时做出的种种抉择,人生如戏,戏如人生,有人说三十岁是人生的一个重要岔道口,向左还是向右的选择至关重要,可是,我希望你能一直向前。

     都说人生百态,这是发生在法院里的故事,站在三十岁的岔道口处,看她们该何去何从?

     今天让我们先来看一起关于离婚争夺抚养权的故事




离婚故事之抚养权

孩子问题大过天



30岁全职太太李某



“当初一毕业我们就结婚了,他在外上班赚钱,我承担所有家庭琐事,后来有了孩子,慢慢的两个人就因为各种各样的问题吵架,也没有大是大非上的错误,就是跟着孩子喝什么奶粉,饭菜咸淡,穿衣邋遢,不会说话等一点小问题就会吵架,再后来,两个人就没有什么话说了,既然他觉得孩子是我一个人的事,那我只要孩子,其余什么都不要。”

     抚养权归属的核心原则就是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否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以及孩子的成长问题,经过法院调解,孩子最终由母亲李某抚养,孩子父亲每月定期给付其一定抚养费。

      法官说:孩子是父母的牵挂,希望原、被告离婚后在孩子的成长、教育等各方面,以孩子为重,摒弃前嫌,营造良好的抚养与探望氛围,共同携手为孩子的成长创造更有利的生活、学习环境。30岁对于一个再次踏入社会的女人来说,刚开始可能会有些困难,但也希望一段路程的结束代表着另一段新的旅程的开始,也许会更精彩。


《民法典》知识小普及:

       1.子女抚养,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在最高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就有规定,因此并非新增,只是把司法解释的内容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新增了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规定,法院判决要子女抚养权问题首先要从有利于子女的角度,而不仅仅是谁赚的多孩子就归谁抚养,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不让孩子成为离婚的牺牲品。)

      2.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释:司法实践中,要求不直接抚养的另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的情形基本不存在,除非另一方自愿承担,否则一般都是按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这样的规定也是配合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因全职在家带娃而放弃工作的女性大有人在,如果此时男方无情抛弃,会使女性从经济和精神上都跌入低谷,因此如果对方能承担全部抚养费,那么日子将不再那么艰难,孩子的生活质量也不会因此遭到重创,这是从保护子女和弱势女性的角度来考量的。当然,虽然此条规定了“全部抚养费”,也不等于是另一方的全部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素材提供:民事庭

(文章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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