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洛宁法院首次采用七人制合议庭模式公开审理三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次合议庭由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海峰担任审判长,刑事审判庭庭长马军武、员额法官魏朝彬担任审判员,以及从人民陪审员库随机抽选的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案件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阳在面粉添加一定量的明矾制作、销售油条40根,获利40元,洛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饭店内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程某阳在生产油条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危害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侵害了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遂向洛宁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程某阳支付惩罚赔偿金,在县级或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但在我们身边还存在一些不懂法、漠视法律或者抱有侥幸心理的商家,为促进销售而做出危害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行为,希望通过该案件的公开审理,对食品经营者进行有力震慑,告诫他们要自觉守法经营,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件二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红在移动营业厅工作期间,利用为新客户办理手机卡的有利条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手机卡套入自己的手机内,非法获取新卡内的短信验证码,并将短信验证码通过微信以每条验证码3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上线,用于注册网络虚拟账号,共非法获利1530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红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田某红利用工作之便,通过销售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机号和验证码获利,损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遂向洛宁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支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15308元的赔偿金,注销涉案微信账号,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隐私被侵犯的事件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屡见不鲜,给社会秩序和个人切身利益带来了危害。希望公开审理该案件在全社会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增强公民防范意识,有效保护好个人信息。
案件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8日,洛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联合洛宁县市场监督局工作人员,对故县镇刘某群经营的卤肉饺子馆内的卤肉和卤肉汤进行取样抽检,经河南华测检验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出刘某群的卤肉汤内含有吗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群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销售有毒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刘某群在制售卤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卤肉汤中添加罂粟壳,并向社会公众销售,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其支付惩罚赔偿金。在市县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并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程某阳、田某红、刘某群均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真诚悔过道歉。
该三起案件将择日进行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此次,洛宁法院首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该三起案件的审理,有助于警示和预防同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消费者食品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者和不法行为,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为建设平安洛宁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