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洛宁法院开展“6·5”环境日宣传,共建清洁美丽洛宁

发布时间:2022-06-06 18:30:28


2022年6月5日是

第51个世界环境日

今年环境日中国的主题是

“共建清洁美丽世界”


每个人都是共建的一份子

践行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

做环境保护的行动者


洛宁法院干警

利用周末时间

走进全宝山林场

从座谈交流到现场普法

再到捡拾垃圾

用实际行动保护生态环境




近日,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石红民带领民事庭、三个人民法庭法官及部分干警前往兴华镇,开展以“保护生态环境,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为主题的世界环境日普法宣传活动,用行动诠释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增强干警环境保护意识。


“课堂”学习,座谈交流


石院长一行首先到达国有全宝山林场,全宝山林场场长杜淑杰向大家详细介绍了全宝山林场及林业保护工作的整体情况。

图片

洛宁法院为林场工作人员带来一场精彩的世界环境日普法课堂:石院长向参加学习的林场工作人员讲解世界环境日的重要意义及洛宁法院在环境保护中做出的努力。大原法庭庭长刘胜贤通过“活动日由来、主题、公益诉讼”等内容结合相关典型案例,与在座林场工作人员普及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图片

在座谈会中,石院长一行与全宝山林场工作人员从“植被的保护区域、珍惜动植物的繁殖、林地、林木资源保护、以及目前在环境保护中仍旧存在规避法律的行为”等方面展开深入探讨,现场气氛热烈,大家纷纷表示,这是一次相互学习的过程,在交流中扩大彼此知识领域,为更好的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宣传普法


座谈会后,石院长一行在兴华镇街口通过设立宣传台,摆放宣传展架、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彩页、现场讲解等方式,结合典型案例及民法典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向群众宣传普及,同时为群众答疑解惑,号召大家从身边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提倡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义务,共建清洁美丽洛宁。活动中,共发放宣传页4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20余人次,营造良好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氛围,进一步提升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激发大家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行动守护


下午,在杜场长的带领下,石院长一行来到全宝山林场宽坪管护站,在管护站外,对郊游、野营的游客留下的纸箱、酒瓶、塑料袋、饮料瓶、烟头、纸屑进行捡拾,大家分工合作,干劲十足,不怕脏、不怕累,除道路上的垃圾外还对道路两边草丛深处的垃圾进行清理,力争不留死角,并将捡拾的垃圾放入提前准备的垃圾袋中,带回管护站。干警们用实际行动参与环境保护,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与义务。
 

图片


近年来,洛宁法院一直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延伸司法职能,加大环境保护方面普法宣传,此次活动,在送法进机关进乡镇的同时,也使干警们深刻感受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用司法实践守护青山绿水,用实际行动共建清洁美丽洛宁。



世界环境日小知识



环境日的来源

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宣言》及保护全球环境的行动计划,提出“为了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口号,会议提出建议将这次大会的开幕日这一天作为“世界环境日”。1972年10月,第2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建议,规定每年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


环境日的确定


2014年4月24日中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这对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每一个单位、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感,激发大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热情,从而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日的主题


2022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只有一个地球;中国“6·5”环境日的主题是:共建清洁美丽世界。

民法典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条款: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责任大小确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公益诉讼的赔付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01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02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03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04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05


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责任编辑:贺毅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