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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认他人来挑衅 跳墙摔伤责自担

  发布时间:2013-08-23 17:16:18


    原告宋某以被告张某挑衅自己,导致自己在跳墙时不慎摔伤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一次性赔偿自己各项损失45000元,2013年5月28日,洛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宋某理由不足,依法驳回了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3月20日,被告张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同村的原告宋某发生轻微碰撞,双方均未受伤,但双方发生语言争执并引发不快。在街坊邻居的劝说下,双方平息矛盾并各自散开。原告宋某回家后,其母亲为防止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将自家大门锁住。原告宋某在家休息时,突然隐约听到街上有人在争吵,宋某误认为被告张某在挑衅自己,遂从屋里冲出,发现大门被锁,便从院墙一跃而出,下落时不慎摔伤,造成脚趾骨骨折。原告宋某受伤后认为,由于被告张某的挑衅行为导致自己脚部骨折,要求被告张某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并因此与被告发生争执。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因交通事故纠纷发生争执,但双方并未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原告在事件平息后,被劝返回家,并被锁在家中。原告本应在家中安心休息,因误认为街上的争吵行为是被告在挑衅自己,一时冲动翻墙欲与被告再比高下,由此造成自己摔伤的后果,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金冬    

文章出处:民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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