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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支持,难案和解执行

发布时间:2009-09-16 19:55:05


不久前一日上午,一阵清脆的鞭炮声在洛宁法院门口炸响,被执行人某粮所向法院送来执行款10万余元和一面感谢锦旗。至此,一起历时一年半曾因职工“群访”引起县人大监督、支持和执行案件,得以和解履行,圆满结案。

2004年5月,原粮所负责人王某以资金不足为由,经人说合,向申请人宋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期限、利息。王某向宋某出具了本人署名并加盖着粮所公章的借条。同年8月,王某外逃,至今下落不明,宋某讨要借款未果,提起诉讼。经洛宁法院一审、洛阳中院二审,均判决粮所归还宋某借款本息。

2007年底,案件进入执行后,法院依法查封了粮所经营用房七间并进行了房产价值评估,引起粮所职工十余人到县人大等部门“群访”,他们认为原负责人王某“公借私用”,借款并未入单位帐,且已涉嫌犯罪外逃,应一切责任自负。考虑到“奥运”将至等因素,经研究案件暂缓执行。一年多来宋某不断催促,请求执行。今年5月初,法院委托洛阳某拍卖行张帖了拍卖查封房产“公告”,粮所职工十余人再次到县人大“群访”。执行办案人员、执行局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先后向人大领导汇报案情,取得人大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并共同与粮所有关负责人见面,释明法律规定。洛宁县法院党组书记张海舟用两个多小时的时间亲自与十余名职工面对面座谈、交流,耐心细致的讲法律、讲公理、讲人情,逐一解开群众的思想“疙瘩”。工作人员又积极做通宋某的思想工作,促其理解被执行方的困难,自愿放弃了利息请求,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于是便出现了前文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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