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宣传语已经无人不知,但是仍有许多人存在“酒量大,醉不了,小路绕,查不到”“喝得不多,家也不远,没事的”“我不会那么倒霉正好被查到”的侥幸心理,非要赌一赌,以身试法,殊不知,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对自己和家人极度不负责任,还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加大对危险驾驶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持续营造全民知法、懂法、学法、守法、拒绝酒驾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准”驾驶人员的法律意识,推动“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源头治理。
2024年10月29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走进洛宁县永宁驾校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公开开庭集中审理了四起“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驾校教练、学员等八十余人到场旁听庭审,为“准司机”们上了一堂交通安全法治课。
庭审现场,国徽高悬,法槌敲响,一场简易却不失庄严的巡回庭审就此拉开帷幕。洛宁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开庭审理四起危险驾驶案件。法官马军武在认真审查证据、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当庭对四名被告人分别处以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四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宣判后,公安机关对处以实刑的被告人现场予以逮捕。
庭审结束后,法官现场开展以案释法,警示大家要以案为鉴、敬畏法律,摒弃侥幸心理,时刻敲响交通安全、文明出行的警钟,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车行为。在场的驾校学员纷纷表示“听数十遍劝解不如看一次庭审”,这次“沉浸式”体验案件审理,真切感受到了庭审的庄重和法律的威严,今后一定以案为戒,汲取教训,绝不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此次巡回审理危险驾驶案件,让大家接受了一场“零距离”的警示教育,也进一步认识到守法、守规、安全驾驶的重要性。下一步,洛宁法院将进一步通过巡回审判,把普法课堂搬到群众身边,真正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持续推进诉源治理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