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冬清晨,天才蒙蒙亮,洛宁法院办公楼前已警灯闪烁,30余名执行干警精神抖擞,整装待发。洛宁法院常态化集中执行行动如期开展,随着一声令下,全体执行干警按照预定方案,奔赴各个执行现场。
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某建材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洛宁法院,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建材公司需支付旅游公司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却迟迟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面对这起事实清晰的涉企执行案,黄永刚法官并没有立即采取冻结账户、查封财产等强制措施。“两个都是本地企业,我们不仅要考虑案件执行,还要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在调解过程中,黄永刚耐心地向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释明法律义务和不履行判决的后果,同时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说明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他特别强调了保持良好商业信誉对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双方未来仍有可能继续合作的前景。
“司法不仅要体现刚性,也要有温度。”黄永刚表示,“尤其是涉及企业纠纷,我们的工作思路要从‘案结了事’转向‘事了人和’。”
经过多次沟通协调,被执行的企业负责人终于认识到履行法律义务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筹措资金,一次性支付了全部5万余元执行款。
“这笔钱对我们小企业来说,可能就是继续经营下去的希望。”申请执行人送来的锦旗,不仅是对法官个人的感谢,更是对洛宁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护航企业健康发展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