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洛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杨鹏飞在处理三起关联肖像权纠纷时,用“一次调解、三案终结”的高效实践,让群众在矛盾化解中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效率。
原告郑某因肖像权受到侵害,将众某公司、浩某公司诉至洛宁法院。案件刚一受理,杨鹏飞便带领法官助理、书记员迅速投入工作,第一时间查阅案卷材料、梳理案件焦点,没有按“一案一办”的常规流程推进,而是主动延伸服务触角——在与原告律师、被告当事人沟通衔接时,敏锐察觉到除当前两案外,郑某与正某公司还有一件未立案纠纷,当即决定将三起性质相同、事实关联的纠纷“打包处理”,避免当事人重复跑腿、多次诉讼。
沟通中,杨鹏飞团队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耐心向各方释法明理,既清晰告知被告公司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商业宣传的侵权性质,也充分倾听原告的诉求与被告的实际情况,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针对当事人担心的赔偿数额、处理时效等核心问题,法官结合类似案例和法律规定,逐一拆解答疑,最终促成三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被告公司及时向郑某支付了赔偿款,郑某不仅为已立案的两起案件申请了撤诉,与正某公司的纠纷也无需再走立案、审理流程,三起矛盾一次性圆满化解。
“原本以为要跑好几趟、等好久,没想到法官一次调解就全解决了,既维护了我的权益,也没伤和气!”郑某的由衷点赞,正是对这场高效解纷的最佳认可。
法官提醒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本案中,三个公司在网络销售平台开设店铺,未经郑某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足以让消费者误以为郑某与店铺存在代言或其他关联关系,具有明确的商业宣传用意及营利目的,已构成对郑某肖像权的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