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立案庭庭长魏朝彬收到当事人送来一面印着 “秉公执法扬正气 高效执行暖民心” 的锦旗,并再三感谢法院为其挽回经济损失。这面锦旗的背后,是一起典型的“虚假意思表示” 纠纷,也折射出日常生活中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今天,洛宁法院就结合这起案件,带大家读懂《民法典》中关于“虚假意思表示” 的相关规定。
原告李某从事房产中介工作。被告某置业公司是某楼盘开发商,该公司将楼盘的销售业务委托给某策划公司代理。被告王某系该策划公司的员工,被派驻至置业公司售楼部担任销售经理。
2024年10月,李某与某置业公司的销售经理王某为提升业绩、赚取佣金,双方协商由李某以他人名义签订两份《商品房定单》,并向公司账户支付2万元作为“定金”。双方明确约定该笔款项用于“冲业绩”,次月将无条件全额返还给李某。然而,约定期满后,王某未按约定返还2万元。李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及王某返还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两套房屋的商品房定单上的签名并非购房者本人所签,而是由原告及其公司人员签署,对此被告王某也知晓,购房人并无真实购房的意思表示,原告以其二人名义签订商品房定单行为构成虚假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无效”,该商品房定单应属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原告将该两套房屋定金共20000元转至被告某置业公司账户,因合同无效,该公司已丧失占有该财产的基础,故被告某置业公司应退还原告20000元。原告假借他人名义签订商品房定单,致使合同因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原告具有过错,故原告要求支付资金占用费,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因“虚假意思表示”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在民事活动中,意思表示真实是法律行为有效的核心要素。当事人为规避政策、虚增业绩等目的,相互串通达成约定,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违背了诚信原则,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绝不保护虚假与恶意。合同无效后,虽可能返还财产,但当事人为此耗费的时间、精力以及预期的利益均无法实现,最终往往得不偿失。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都应恪守诚实信用,杜绝“走账”、“冲量”等弄虚作假行为,唯有真实合法的交易,才能获得法律的充分保障,构筑健康稳定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