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醉酒砸车”到当场赔付:法官用一通通电话解开心结

发布时间:2026-04-16 17:42:56


    这是杜阳艳法官审理的一起案件——看似普通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却因为双方的“心结”和“面子”,一度陷入僵局。

    吴某驾驶小轿车正常行驶至某酒店红绿灯路口,突然被赵某拦在路中间。赵某因醉酒情绪失控,对吴某的车辆一顿打砸,造成车身多处损伤。事后,洛宁县公安局依法对赵某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然而,两人因此结仇,赵某不接电话,不提赔偿,拒绝见面。吴某只能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车辆维修费以及维修期间产生的代步费三千余元。

    杜阳艳法官第一时间调阅卷宗。她没有急着安排开庭,她知道案件本身并不复杂,责任也很清晰,但“气”不小。如果直接开庭判决,也许很快就能结案,但判决解决的是‘胜负’,不等于解纷,双方因咽不下去的“这口气”只会衍生出更多的问题。

    第一次打给原告吴某,吴某的怒气隔着听筒都能感受到:“法官,他醉酒闹事,把我车砸了,事情发生到现在,他装没事人一样,一句道歉也没有,我跟你说,除了赔钱没什么好说的!”

   “我理解你,换谁遇到这种事都会生气。你放心,你的诉求我会认真对待。”

    赵某接到电话时情绪也很激动:“我赔钱?我当时给他钱时他不要,非要拘留我,现在还找我赔什么钱!”

   “我明白你心里有气,但你设想一下如果是你正常行驶在路上,却平白无故被一个酒鬼拦车把车砸了,你会怎么样?”

    之后的几次沟通中,杜阳艳一边开解吴某的情绪“判决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如果矛盾不解决,再因为这口气,走到上诉和强制执行,你还要因此耗费更大的心力”一边向赵某释法明理“第一,行政处罚是针对你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而民事赔偿是针对你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两者不冲突;第二,《民法典》第1184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三,对方真正在意的或许不是钱的多少,而是你损坏别人车辆后的态度。”

    经过她的耐心开导和释法明理,吴某的情绪得到缓解,赵某也认识到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双方对立逐渐消融,杜阳艳趁热安排庭审时间。

    在杜阳艳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当场通过手机银行向吴某支付了赔偿款。

    调解不是“和稀泥”,而是帮当事人找到出口

    从行政处罚到民事赔偿,从“醉酒砸车”到“当场转账”,这起案件的圆满解决没有复杂的法律争议,有的只是一名法官一次次拿起电话,耐心倾听、精准释法、巧妙撮合。

   “法官的工作,不是把案子‘办出去’,而是把矛盾‘化解掉’。多打几个电话,多听几句牢骚,让双方把情绪倒出来,再把道理装进去。最后他们能握手言和,比出一份判决书让我更有成就感。”杜阳艳说道。

责任编辑:赵朋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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