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就能"逃债"?法院判决:股东赔丨宁法说法

发布时间:2026-09-21 15:34:40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洛宁的雷大姐通过微信直播间,花费七千余元购买了4张“景区语音讲解卡”。下单时商家信誓旦旦地承诺:“三年内随时能退,放心买!”

    2025年8月,雷大姐因个人原因无法出行,便联系商家要求退款。不料客服一句“订单过了售后服务期,退不了”,随即将雷大姐微信拉黑。雷大姐向微信平台投诉,平台回复称订单确已超出售后期,建议与商家协商或走法律途径。雷大姐进一步查询发现:商家早在2024年12月24日就已注销公司——距离她付款仅过去5个月!无奈之下,雷大姐将腾讯公司、财付通公司以及商家的两名股东一并诉至洛宁县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购卡款并主张三倍赔偿。两名股东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判决结果

    1.两名股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雷大姐购卡款七千余元;

    2.驳回雷大姐要求腾讯公司、财付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3.驳回雷大姐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裁判思路

    一、平台是否担责?

    不担责。腾讯公司和财付通公司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支付通道方。商家入驻时已审查营业执照,消费者投诉后亦积极协助联系、提供商家信息及维权指引,已尽合理义务,不承担退款责任。

    二、股东是否担责?

    必须担责。法院查明,该公司在注销时向市场监管局提交的《清算报告》中载明"公司无债务"。然而就在5个月前,公司刚收取了雷大姐七千余元购卡款却未退款——清算报告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两名股东在注销前还签署了承诺书:“以后公司如有债务纠纷,由股东承担。”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股东应当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超出售后期”的抗辩是否成立?

    不成立。商家直播中口头承诺"三年内随时能退",该承诺构成买卖合同的内容。平台设定的“售后期”属于一般性规则,商家自行作出的“三年可退"”属于特别约定,特别约定优于一般规定。商家以平台一般规则对抗自己的明确承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采信。

    四、三倍赔偿为何不支持?

    三倍赔偿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为前提。雷大姐系因自身原因无法出行而要求退款,并非因受商家误导、欺骗而购买,亦未能举证证明商家存在欺诈故意,故三倍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简易注销登记时,股东等承诺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承诺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法官寄语

    网络消费中,消费者要注意留存订单截图、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这是维权的基础。同时提醒经营者,公司注销不等于债务清零,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诚信是市场交易的底线,别把注销当成"金蝉脱壳"的捷径,法律不会让该还的债不了了之。

责任编辑:王雨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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