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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血的亲情

  发布时间:2014-04-09 16:46:10


    阳春三月,我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劫案:2013年5月26日晚10时,被告人刘小宝伙同李明明以给刘大宝(刘小宝之兄)索要所输赌资为由,持刀将梁雷劫持并殴打后抢走现金、金项链等财物。

    法庭辩论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小宝、李明明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刘小宝辩称:赌博是非法行为,自己是为讨要哥哥赌博输的钱,在主客观方面都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不能构成犯罪;李明明是给自己帮忙,亦不构成犯罪。

    公诉人当庭援引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反驳,但被告人仍对此罪行不解。于是,我从财产犯罪、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两个角度对被告人进行释法:首先,财产犯罪的范围不以合法所有或者持有的财产为限,不受民法保护或者相关行政法规所明文禁止持有的财物,如赌资、赃物、违禁品等,其持有人虽为非法持有,但应收缴国库或者返还合法所有人;其次,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回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属于“事出有因”,与一般抢劫罪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意图不同,但本案被告人刘小宝伙同李明明是在其兄赌博行为结束后(相距11个月)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抢劫,且所抢数额超出所输赌资,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符合抢劫罪所要求的主客观要件。

    庭审结束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刘小宝、李明明持刀采取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刘小宝、李明明虽然表示服判息诉,但从他们那红红的眼睛中,不难看出那深深的悔悟和滴血的亲情!

 

文章出处: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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