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一起入室盗窃案。被告人吉某某与他人一起从外地来到洛宁县,在深夜潜入他人住处实施盗窃后逃窜。案发后,吉某某被民警抓获。虽然,被告人吉某某将所偷赃物退还被害人,但是,他仍旧要依法接受法律的严惩。
2013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吉某某伙同俄某甲、俄某乙(以上二人在逃)到洛宁县公安路一居民区三楼张某某家,将防盗门撬开进入室内盗窃衣服两件,现金一千余元。案发后,被害人张某某及时报警,洛宁县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吉某某抓获,当场查获被盗的衣服和现金1015元。赃物赃款已依法归还被害人。
我院审理后认为,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