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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一而再 法律处罚受教育

  发布时间:2014-04-25 10:03:27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两名被告人原本对国家禁止猎捕野鸡、野兔的规定不以为然。当二人在法庭开庭审判时,经过法官的法律讲解和教育,二人深深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以后不再触犯法律。

    20131014,洛宁县某乡某村村民白某某伙同某村村民任某某,到某乡某村河滩草地内架设电网用电猫进行非法狩猎,未捕获猎物;17日,二人再次到某村河滩架设电网用电猫非法狩猎,当晚猎获野兔一只、野猫一只。18日清晨某派出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赶往现场,到底张乡下高村路边见到白某某,白某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2013124日,任某某到底张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审理后认为,白某某、任某某二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非法狩猎罪。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依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责任编辑:金冬    

文章出处: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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