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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法院为七旬留守老人要回7万元执行款

  发布时间:2014-05-30 11:29:03


    “真没想到这么快就把钱要回来了,以后生活可算有着落了,谢谢,谢谢!”529日,在被执行人家门口躺了5天之后,留守老人吴某终于又回到了自己家中,临行前,面对法院执行干警,老人由衷地表示感谢。

    2011年,留守老人吴某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是小界乡居民张某。老人在花去巨额医疗费用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将张某告上法院。经过审理,洛宁县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吴某医疗及相关费用等共计5.1万元。后因被告迟迟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4526日,吴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立案后,执行干警及时了解案情,得知吴某已在525日被抬到张某家门口,声称不给钱就不回去了。为了确保老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保护,同时也为防止事态扩大,执行干警一边对老人进行安抚,做好思想稳控工作,另一边积极与张某进行协商,要求其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经过执行干警的调解,张某同意支付赔偿金,但要求就赔偿问题一次性解决,后续费用问题同时进行赔偿。经过执行干警几天的努力,528日,被执行人一方终于妥协,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吴某7万元的和解协议,为老人今后的治疗及康复费用解除了后顾之忧。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该院针对涉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弱势群体人员案件,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执,将案件纳入“绿色快捷通道”,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及时得以实现,深受群众好评。

 

文章出处: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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