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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14-07-10 17:03:33


内容摘要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解决农村消费维权领域存在的问题,需要认真探索长期有效的方法和途径。笔者通过对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分析,在具体立法、执法、完善救济途径、加大农村法律教育方面,提出了有利于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举措,以期切实维护广大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村消费者 弱势群体 救济途径

一、农村消费者概念界定

(一)农村消费者

《消法》中所指的消费者,即消费者为满足个人和家庭生活的需要,通过市场而获得,使用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人。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含义: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消费者是进行生活性活动的人。[①]

在我国,由于广大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消费者一般是以家庭为基础的广大农户。与经营者交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时,由于广大农民缺乏信息、经验、谈判能力、自我保护意识与一般生活消费者相差无几,有着一般消费者相似的遭遇。因此我国《消法》基于此的考虑,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情形,参照本法执行”。[②]从而使农民在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时,享受《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但是,农民在购买生产资料时不属于消费者,而是相当于消费者。由此农村消费者可以定义为“为了生活消费,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或者直接为了农业生产活动而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的农村居民。”[③]

(二)农村消费者消费特点

1.我国农村食品消费结构趋于优化

近年来,随着收入水平和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我国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也不断提升,也逐渐开始注重饮食的多样化和营养性。

2.我国农村居民对耐用品的消费需求不断增长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居民的总体消费结构也趋于优化。这其中表现最为明显的便是近年来我国农村居民对耐用品消费需求不断增长[④]特别是财政部商务部在山东、河南、四川三省率先推出了“家电下乡”等一系列试点工作,并于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该政策全面推广以来,受到农村居民的普遍欢迎,有效激活了农村居民耐用消费品的潜在需求。

3.我国农村消费种类不断增加

近年来,在我国农村不但电视机、洗衣机等基本家用电器的消费数量不断攀升,更增加了对于照相机、微波炉、电磁炉、家用计算机等耐用品的消费。[⑤]

4.我国农村居民消费盲目性、攀比性较强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也普遍有追逐潮流的趋势,对于一些商品的购买只是追逐“城里人”的潮流,却很少考虑到商品的实用性。其次,我国农村居民消费的不合理性还表现为互相之间有强烈的攀比心理。受长期以来小农意识等观念的影响,我国农村居民之间“攀比”的劲头较为明显,总认为“别人有的,我也要有”,其消费具有从众心理。[⑥]

二、农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状

我国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农村消费者缺少具体的立法保护。

《消法》中很多规定需要地方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因为其原则性的条文比较多。以《消法》第54条规定为例:“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如何把这一原则性规定明确和具体,让农民真正理解这一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中,仅少数地方立法机关对此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此外由于农民极少能参与法规的制定,制定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自然不能有力表达农村消费者的诉求,更不能有效保护其消费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市场监管缺位,消费环境较差

以目前农村状况来看,地方政府对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重视,农村市场和农村消费者缺少有效的监管机制和保护措施。工商部门监管不力,对农村市场缺少经常的检查和必要的抽查。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执法体制不严,部门之间缺少有效的协作机制,这导致这些部门在农村市场监管中相互依赖、推诿,农村消费环境得不到有效改善。

(三)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农村的司法状况和农民不成功的法律维权实践经验,严重挫伤了农村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信心。农村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选择“忍了算了”,或者采取私力救济,很少寻求公力救济。[⑦]这必然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四)农村消费者法律知识匮乏,依法维权意识淡薄。

这一现状既与农民自身文化素质不高有关,更与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薄弱有关。农村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极少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依法维权。

四、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立法,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的重点保护。

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允许消费者协会等公益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提起诉讼。在实体法方面,加强农资领域的立法,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最弱势消费群体农民的立法保护。

地方立法机关应及时修订地方性法规,创造性地立法,将《消法》的一些原则性、抽象的规定细化、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二)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净化消费环境。

一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二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尤其是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办公会议制度。[⑧]

(三)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的普法宣传教育。

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的重点普法宣传教育。具体可以以每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12·4”法制宣传日为契机,免费向农民发放法律知识读本等法制宣传资料,要经常送法下乡,丰富普法内容,创新普法形式。如开通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免费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农村开展法制讲座和法律咨询,播放法制教育专题片,开展法制文艺下乡活动等。[⑨]通过开展具有实效性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促使农村消费者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

参考文献

[1]董新凯、南炳灿:《谈国家对农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载《法学论坛》

  2006年第6期。

[2]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张家宇:《试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载《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4]李长健、袁荣婧:《农村消费安全的法律思考》,载《桂海论丛》2008年第2

  期。

[5]孙承耀:《论小额法庭在中国的适用性》,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7年第

  3期。

[6]李昌麒、许明月:《论消费者保护意识》,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2期。

[7]柳思维、李陈华:《特别关注农村消费者环境和农民消费者权益问题》,载《消

  费经济》2006年第2期。

[8]黄娟:《消费者保护诉讼制度改革刍议》,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1期。

[9]呼格哲:《谈<消法>对农民损害的赔偿》,载《现代农业》2001年第12期。

[10]谢利萍:《撬动农村消费市场 ,有效扩大内需》,载《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第4期。

[11]韩留富:《扩大农村消费的制度性障碍及对策研究》,载《商业研究》2010

  年第4期。

[12]汪红、汪军:《金融危机下的中国农村消费市场研究》,载《辽宁工程技术

  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①] 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3页。

[②] 李昌麒、许明月:《论消费者保护意识》,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2期。

[③] 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7页。

[④] 汪红、汪军:《金融危机下的中国农村消费市场研究》,载《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⑤] 葛敬豪:《论扩大农村居民消费需求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相互作用》,载《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2010年第2期。

[⑥] 谢利萍:《撬动农村消费市场,有效扩大内需》,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4期。

[⑦] 陶红茹、赵胜利、王璐:《农村消费者的特点及其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载《重庆科技学院报(社会科学

 版》2008年第4期。

[⑧] 呼格哲:《谈<消法>对农民损害的赔偿》,载《现代农业》2001年第12期。

[⑨] 山文岑:《试论农民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载《甘肃农业》2007年第12期。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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