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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廉政监督卡的几点意见

  发布时间:2014-08-21 17:43:35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实行廉政监督卡和廉政回访等制度,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对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

   《若干规定》要求,法院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相关案件受理法律文书时,向案件当事人发送廉政监督卡。为了便于案件当事人监督,最高法院在廉政监督卡上列举了18种违纪违规行为,供案件当事人在行使监督权时参考。

    案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派出人民法庭直接领取廉政监督卡,方便案件当事人根据需要领取。在案件办理期间或结案后,当事人可填写廉政监督卡直接寄交法院纪检监察部门。

   《若干规定》还要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院每年办案总数的一定比例,从当年审结或者执结的案件中随机抽取部分案件进行廉政回访,同时,还应当对社会广泛关注、案件当事人反映存在违反廉政作风问题以及其他有必要进行回访的案件进行回访。

   《若干规定》明确,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案件当事人在廉政监督卡和廉政回访中提出的监督意见及时进行统一处置,并将处置结果适时反馈给提出意见的案件当事人。

现在有个别法院将廉政监督卡让当事人直接签字后随卷宗按流程处置,这样实际上使当事人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对承办人的监督权力,不符合最高法《若干规定》中关于“监督意见的反馈及查询方式”的具体规定“1、案件当事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案件办理期间或者案件办结后,填写廉政监督意见直接邮寄纪检监察部门。2、案件当事人对廉政监督卡的填写、邮寄、处置有疑问时,直接通过举报受理电话(0379-63157319)和举报受理网站(网址:http://111.205.123.150:8080/jubaoRenda)询问。”

廉政监督卡的实行,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司法改革的新举措。如果将当事人的监督权力有限制地放在“笼子”里,势必造成当事人的不便或不敢举报,这样就失去了发放监督卡的目的和意义。

文章出处: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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