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洛宁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文书格式的有关规定,规范裁判文书写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严防裁判文书“带病出门”, 使其真正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
区分繁简,详略得当。针对以往裁判文书制作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的弊端,要求案件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适用程序的繁简,制作相应的裁判文书,做到简案写细,繁案写精。案情简单的案件,程序的表述要简单明了,裁判文书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可直接陈述,说理部分引用条文要简明扼要;对疑难、复杂、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要详写案件事实的认证部分,详细阐述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增强说理部分的针对性。
强化审理程序的记载与说明,充分体现裁判文书的公开透明度。针对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影响,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片面强调对实体事项的说明与论证,而忽视对程序事项的记载与说明的弊端,要求承办法官在裁判文书制作中重视 “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对立案、公开开庭的时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诉讼代理人的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情况及理由,对中止诉讼、委托鉴定、现场勘验过程等情况,发回重审案件原审案件的审理及上诉情况均要详实写明。
对案件涉及的证据、事实做到论证充分、说理透彻。说理部分是法律裁判文书的灵魂,该院要求案件承办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要充分体现正当合理的法理分析和法律释明,依据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深刻分析引发诉讼当事人矛盾纷争的问题症结,使当事人从裁判文书中明白法官裁判的依据,以理服人,止争息诉。 全面、准确地引用法律。该院要求法官裁判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官行为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据以裁判的依据均要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注明,针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与讼争焦点,准确选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确保法律文书依据准确。
完善法律文书评查制度,杜绝“问题文书”出现。完善裁判文书评查制度,由纪检组牵头、监察室、审管办、督查办联合开展每月小评查,每季度大评查活动,严把裁判文书质量关,并将裁判文书质量纳入法官绩效考核,对评查结果出现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文字差错或者瑕疵的,扣发案件质量奖,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截止5月份,洛宁法院共评查各类裁判文书454件,从该院的评查结果中显示,裁判文书的合格率达96%,优良率达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