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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问题起纷争 互相伤人各领刑

  发布时间:2015-05-19 09:24:20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作为长期相处的邻居,本应和睦相处,互帮互助,可洛宁县河底镇的两家,却因邻里排水问题发生厮打,互致对方轻伤,结果双方均因犯过意伤害罪,分别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和杨某两家仅一墙之隔,2014年4月21日晚,两家因排水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张某将杨某的右手拇指咬伤,杨某将张某的两颗门牙打脱落。经鉴定,杨某受伤为轻伤一级,张某受伤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和被告人杨某因邻里小事发生纠纷,不能冷静处之,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双方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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