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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贪小财“本无过” 取之不当“应受罚”

  发布时间:2015-11-09 17:46:33


    俗话说“人为财亡、鸟为食亡”,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被告人为贪图小财,确触犯了法律的高压线。洛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朱某某(在逃)到洛宁县罗岭乡皮坡村卧岭组,看到宁某某家屋檐下放有两块石碑首,遂产生盗窃念头。于次日上午9点左右,赵某某、朱某某(在逃)、雷某某(在逃)三人雇佣王某某的三轮摩托车来到宁某某家,将屋檐下的两块石碑首装到三轮车上。三人在返回洛宁县西山底乡途中被宁某某拦截,扭送公安机关。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两块石碑首均为清代一般文物。经洛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块石碑首价值人民币6000元。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应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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