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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赃物“买不得”“买了”必将处刑罚

  发布时间:2015-11-09 17:47:57


    “如今人们为了想贪图一点小便宜,低价购买来历不明的东西。”9月25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杨某某、李某、张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1日,被告人杨某、杨某某经李某介绍,到洛宁县华泰公司陆院金矿矿区以1000元的价格向两名包工队工人购买来历不明的在金矿石184公斤,并使用张某某的面包车将矿石运下山,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洛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84公斤载金矿石价值2945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杨某某于2014年9月25日到洛宁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10月17日到洛宁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杨某某、李某、张某某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收购,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到按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据本案个被告人的具体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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