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过此处见家中无人,便是心中开启贪念之心,让被告人没想到是一时的糊涂,而毁了自己的前途。9月28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结起一起盗窃案,单处罚金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骑电动车到洛宁县城郊乡冀庄村王某某家中,趁王某某家中无人之际将其家门撬开后进入室内,将王某某存放在家中的1000余公斤小麦盗走八袋(大约400斤)。后被告人将小麦出售,赃款挥霍。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已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故依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