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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受刑不悔改 “二进宫”得重罚

  发布时间:2015-11-11 16:05:17


    曾经因贩毒被洛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千元。刑罚执行完毕后,又不思悔改,两次容留他人吸毒,11月4日,洛宁县法院以被告人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2014年9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郭某在洛宁县某商务酒店居住期间,先后两次容留杨某等人在自己的房间内,吸食冰毒和麻古毒品。另外,被告人郭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后再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容留他人吸毒,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涉毒犯罪不但危害自身健康,破坏家庭和睦,耗费大量资财,还会诱发其他犯罪 ,造成社会风气的破坏。一朝涉毒,终身依赖。因此,提醒每一名公民,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立案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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