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务中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另外一方不知情是否承担应承担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10月30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案件,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马某要求担保人前妻崔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3年3月13日,李某因开矿缺乏资金,经被告吉某介绍,从原告马某处借款4万元,并由被告吉某提供保证,约定使用期限6个月,月利率50‰。借款到期后,因马某与李某不认识,每月都找被告吉某主张保证责任。2014年冬,原告马某由于找不到被告吉某,就找到其前妻崔某讨要,崔某予以拒绝,于是,马某将吉某和崔某诉至法庭,要求崔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另查明,该笔担保债务发生在吉某和崔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吉某虽然对李某从原告马某处借款的行为提供了保证,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崔某对吉某提供担保的行为知情,该保证行为系被告吉某个人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遂驳回原告马某要求被告崔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告诉我们,向他人提供借款并要求提供保证时,不但要审查保证的个人偿债能力,还要尽量要求保证人的配偶也提供同意保证的承诺书,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