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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伐不得 入罪又判刑

  发布时间:2011-12-23 15:13:41


洛宁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被告人高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的案件,最终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年春,被告人高某经马店乡吕村梁某说合以1350元的价格购买洛宁县小界乡茶沟村毕某家位于茶沟村路边的两株柏树,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树采伐。后经洛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路堰下一株柏树的树龄128年,路堰上一株柏树的树龄为112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树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值得一提的是,这已是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结的第三起因非法采伐古树而涉嫌犯罪的案件,可见人民群众对于古树还未形成应有的保护意识,日前洛宁县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向县林业部门做出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共同推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强化伐树审批制度等措施,以扭转类似现象“屡教不改”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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