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侵权案件,致害的是小狗,而受害的是一名儿童,都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究竟应如何处理呢?
案情是这样的,2011年10月4日,刚满8周岁的原告马小某到邻居家院子里玩耍,不料却被邻家饲养的小狗将其咬伤。经洛宁县人民医院诊断,原告左手中指根部及右臂多处皮肤裂伤。到底是幼稚儿童自认倒霉,还是要蒙昧小狗“负起”责任?双方对此发生争议。
经审理法院认为,二被告对自己饲养的动物有责任进行妥善的管理,以确保对他人的人身及财产不构成损害,本案中二被告家的狗将原告咬伤,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有责任全面履行监护职责,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在失去相应的监管和看护的状态下被动物致伤,对此其监护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责任,认为二被告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80%的责任,即2042.96元(2553.7×80%),减去二被告已支付的504.5元,应再给付原告1538.46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方自行承担。
由此看出,不仅小狗主人要管好自己的小狗,而且家长还要看好自己的孩子,不然主人和家长就要为他们闯的祸“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