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洛宁县法院城郊法庭审结一起因买赠活动不守信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对不守信卖家赠品未按合同给付的行为给予了否定评价和合法规制,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0年9月,洛宁县某太阳能热水器门市在洛宁县城郊乡崛山村开展优惠促销活动,印发宣传单表示:买太阳能赠海尔手机、送720元话费。同年9月16日,原告在该活动中购买被告太阳能一台,被告交付给原告赠送的海尔手机一部,并出具收据载明:“李效武购买四季沐歌太阳能一台,赠送海尔手机一部(价值899元),再送移动话费720元。”同年9月30日,原告付清货款。后原告称其手机短信显示被告从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仅向自己赠送96元话费,另外原告购买被告的太阳能使用说明书上显示,随机附带配件5米PEX管,安装时由经销商提供。2011年11月4日,原告诉至洛宁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承诺赠送624元话费和5米PEX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买被告太阳能,被告赠海尔手机送话费,有被告印发的优惠促销宣传单及被告出具的收据、发票相印证,该事实应予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购买被告太阳能付清全部货款后,被告应履行交付太阳能及附机配件(含5米PEX管),向原告交付承诺给付的海尔手机并赠送720元话费。原告称被告没有向自己履行赠送624元话费并交付5米PEX管的义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洛宁县法院城郊法庭依法判决被告田雨给付原告李效武手机话费624元,被告田雨应按出售给原告李效武的四季沐歌太阳能的说明书的要求,给付原告李效武5米PEX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