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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惹纠纷 主动履行为默认

  发布时间:2012-08-08 11:10:54


       日前,洛宁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案。审理中,一方认定仍欠款,一方认为债务已转移,引起较大争议。

       2005年7月4日,被告杨某从原告王某处借现金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王某现金5万元整。杨某,2005、7、4”。之后被告因事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让和其做生意的合伙人朱某代为归还原告的50000元。因任某欠朱某50000元,经朱某和原告、任某协商,将这笔50000元借款转移给任某,并由任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任某没有归还原告的50000元。被告出狱后,原告无奈又找被告要钱,被告同意后又先后给付原告11300元。剩余的38700元,被告未再给付。

       原告认为被告仍应继续还款。被告却认为,我是替任某还款,实际上我已不欠原告的钱,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接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后因被告出事,该笔债务经原告同意转移给任某,转移后任某一直未归还该款。被告出狱后,原告又找被告要钱,被告又先后归还原告现金11300元,该行为视为被告对该笔债务再次转移的认可。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不予支持。据此,洛宁县法院城郊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38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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