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老式餐桌成了审判台,法官坐的椅子高低不同,公诉人坐在审判台右侧,被告人半躺在床上,身上还搭着被子,这是日前洛宁县法院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庭审现场。
2016年4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副驾驶乘坐被害人金某清),行驶至洛宁县罗岭乡讲理村村内道路一坡道处,因刹车失灵且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撞向道路南侧树木,造成乘车人金某清当场死亡、金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南省洛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金某清系交通事故致胸部重要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洛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金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考虑到被告人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实际情况,洛宁县人民法院法官将庭审安排到被告人的农家小院,因被告人起床困难,他们又将庭审现场搬到被告人的病床前,庭审中,金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致好友金某清的死亡深深忏悔,表示竭尽所能赔偿被害人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院子里,被告人的亲戚及其他群众由衷的说,不管怎么判决,就凭人家法官和检察官能到咱家里开庭,就是真正为咱老百姓办了实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