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白某系前后多年邻居,李某门前有条村级规划道路,宽七尺,白某在2008年建房时,擅自在该道路上堆建材占用道路,致使李某通行不便,只得绕路出行,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当时经双方所在村委调解,确认李某门前路7尺,直通公路,需要白某将堆积物移除。在村委调解后,白某一直怠于履行。
之后,白某在房屋建好后仍未清除堆放物,反而继续向西扩建,侵占道路,意图将直通道占为己有。李某阻拦未果,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后,2019年李某将白某告至洛宁法院。经审理查明,洛宁法院判决白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在占用道路上的临时建筑,清除堆放物,确保李某门前七尺宽道路直通公路,正常通行。白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白某拒不履行,无奈之下,李某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与白某多番交涉未果后,便进行强制拆除。
在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石红民的带领下,执行法官及多名执行干警赶至案涉房屋,在县人大代表郭雨雯和村委干部的见证下,石局长与被执行人进行交涉,并有序组织搬运工人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